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但目前学界尚未对其原因做出合理解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的是为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特定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刑罚的报应目的,而这种报应目的的正当性来源于以“底线伦理”为表现形式的道德。基于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通常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并遵循“底线伦理”,因此,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低龄未成年人突破了“底线伦理”,而刑事处罚能够提高低龄未成年人对于“底线伦理”的认知。同时,在我国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中都能找到对“底线伦理”的考量,此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其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