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野生动物的食用型价值逐步递减,而受技术水平与监管条件所限,野生动物卫生管理不足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应重新审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界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分段式监管对野生动物检疫、收购以及出售等环节造成的食源性安全风险。同时,依托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科学合理地界定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边界,构建"同一健康"理念下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效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