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法的精神"的各种含义难以契合孟德斯鸠在其著述中对L’esprit des lois这一术语的界定,本文通过分析孟氏法文原著及相关西语著述力图论证:作为比较法和法社会学开创者的孟德斯鸠,法律的多样性是其研究的中心论题,孟德斯鸠用L’esprit des lois这一概念作为其著作的题名和思想体系的核心,所意指的是"诸法系的特质",而非汉语学界所通常理解的"法治精神"、"法律本质"或"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