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佥妻条例被广泛认为是安插军流人犯的第一良法,其与“流囚家属”律之间存在着以例辅律的律例关系。清前期以是否佥妻来区分遣犯的旗、民身份,但这种区分并不完全是为了优待旗人。乾隆年间正式废止佥妻条例,但此后仍有相当规模的佥妻人犯。清中期针对九项遣犯修订的无妻改发之例,使得罪愆与刑罚逐渐错位。有清一代,佥妻所特有的人口迁移属性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流犯开垦地亩、充实户役和调节人地矛盾的功效。不过以无罪之妇随有罪之夫跋涉迁徙,佥妻条例的合法性也一直饱受质疑。随着流放刑惩戒权重的下移,以佥妻牵制逃亡的设计思路,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运行轨迹。佥妻条例的消亡,是流放刑转变为自由刑的一大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