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43条旨在平衡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若缺乏法定回赎期则可能使买受人的回赎权束之高阁,而对于再出卖权的定性不当又可能会影响出卖人的权利。因此,在厘清回赎权与合同解除基础上思考回赎权条款的适用、法律效果及其与再出卖权之间的关系,对推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