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采所有权主义 ,一种是采交付主义。笔者赞同第一种。我国关于此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当之处。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应与自身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模式相一致 ,即应以所有权主义为主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 ,则应仿效按份共有的权利与风险负担的原则处理 ,彰显民法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