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之绿色原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展开亦关系到该原则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从展开的基础出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符合绿色原则之内涵,裁判对象与绿色原则之规制对象相契合。故绿色原则由民法典展开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属可行。然而,目前实践中的初步尝试表明这种展开存在功能受限与说理不清的缺陷,在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窒碍了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效果。因此,亟需从方法论层面对该原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展开进行探讨:一方面,除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外,将该原则的展开对象拓展至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形成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的递进式说理思路,以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展示该原则的展开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