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不符合"独创性"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然而,从外在表现形式分析,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已难以区别甚至无法区别,由此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困惑,也使得大量的"无主作品"充斥著作权市场,给著作权市场秩序带来混乱。出于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考量,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自身属性和特点,应当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内创设新的邻接权权利类型,同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类型化区分,以对具有一定程度创造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邻接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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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