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治理尽管有相关条款可依,但是在学理逻辑和体系构筑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尚难称之为一项制度。《商标法》第57条中的非法印制标识条款和帮助侵权条款构成了间接侵权法规的实质内容,但是存在行为界定模糊、体系结构混乱、实用主义立法过度等缺陷。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包含间接行为、主观故意和直接侵权,三项要件的学理阐释和司法适用,对法治效果具有重大影响。商标间接侵权法律责任中最值得深究的问题应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间接侵权人单独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坚持避免全面赔偿和有限重复惩罚两项原则。总体上,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需要兼顾形式主义立法的体系性、司法效果的务实性以及保护力度的进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