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但在理论上没有形成共识,迄今争议不断。辨明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责任方式、责任范围,然后厘清善意无权代理人与非善意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承担,区分无权代理人为善意抑或非善意的不同情形,对于实现系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甚有助益,也能实现对该款理解与适用的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