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儿童性引诱分为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和非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实践中,前者一般按照约见儿童后实际实施的犯罪处理,后者一般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理。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参与型儿童猥亵与观看型儿童猥亵。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为儿童的性法益,具体包括性自由、性健康与性隐私。猥亵儿童罪的网络化适用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处于同一时空。利用网络实施的参与型儿童猥亵构成犯罪要求严重侵犯儿童的性隐私。利用网络实施的观看型儿童猥亵不构成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单位
    北京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