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弱有所扶"作为一战略目标,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落实扶助弱者的制度与措施。法律固然不是抹平强弱的工具,但法律必须担当起扶助弱者的责任。人类"恃强凌弱"的本性、社会良性生存所需的公平正义、权利实现上的"可行能力"不同以及个体难以应对客观存在的风险,都决定了法律面对弱者不能袖手旁观。当然,社会上的弱者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上的弱者,法律上的弱者具有成因的外部性、劣势的绝对性和无法自我补足性等显著特征,从而成为法律必须要对之加以援手的弱者。在法律救助的制度安排上,必须强调以法治理念形塑弱者保护的制度构造,把弱者保护与尊重个人自主原则相协调,同时实现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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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