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员额制改革将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后,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式的扁平化管理。员额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唯一办案主体,应从繁杂的检察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以专注于案件的审查和裁决;为员额检察官配备助理,目的是进一步使其从繁锁的办案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办案效率。只有在充分调动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积极性的同时,完善员额检察官的检察权及职业保障,实行为员额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工作机制,才能建成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