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无论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上,还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都体现出明显的谦抑性原则。立法上,法律对错误裁判提出抗诉的范围作出限定,检察机关不是对所有错误裁判的案件都提出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实体裁判结果基本正确的案件,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而不是一味抗诉,或者就一类程序不规范问题以工作建议方式建议法院予以规范。谦抑性原则是民事检察监督最显著,也是最需要坚持的原则,以最大程度防止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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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