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存在层级较低、立法依据不充分、现存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未来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应借鉴域外经验,采取综合性立法模式,尽快制定《低碳发展促进法》和《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权交易综合性立法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地位,完善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协调碳排放权交易各部门职责,完善权利救济与法律监管制度。结合我国东西部之间、沿海与内陆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可以央地并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低碳清洁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碳排放权交易规范。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