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0年以来,图灵测试中所提出的“不可分辨性”都被认为是检验人工智能“智力程度”的核心标准。20世纪60年代,贝尔实验室的诺尔为了在艺术创作领域对“计算机艺术”进行合法性辩护,有意识地将“形态相似性”抬高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价值判断标准;然而,同时代斯图加特学派的计算机艺术并未引入“形态相似性”标准,而是通过特定的话语技术,将计算机艺术与艺术运动、艺术思潮直接关联,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实践活动。这可以证明,当下AIGC领域中对形态相似性的强烈要求源自历史偶然,以及被某种功利性目的所引导的一种认知偏差。从古德曼的美学理论以及概念艺术对形态相似性的否定中可以发现,将AIGC等计算机系统生成物与艺术作品真正关联起来的,是“何时为艺术”所质询的情境性的艺术条件。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