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灾难使人类恐惧、痛苦,同时也使人类反省、进步。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尤其是2008 "国殇之年"后,我国加快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近年已经明确了以一般法为引领,加快特别法立法架构。通过对巨灾保险立法体系的全面观察发现,尽管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农业法》等法律中已经规定了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但由于《保险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不明确,致使我国巨灾保险一般法实质上缺失,导致整个巨灾保险立法体系混乱。无论是从巨灾保险本身的"保险"属性,还是从中国台湾地区立法,我国建构《保险法》之一般条款与《地震保险条例》等特别法的架构都是最优选择。当下,应当以尽快明晰《保险法》之一般法地位,以《地震保险条例》颁布为契机,建立国家财政扶持的多元风险分散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台风、洪水等各项特别法的立法,以完善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体系及提高我国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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