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既需要协同推进,也需要厘清二者的区别。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硬性冲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权衡,但最终都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