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以公权力介入来补私权自治的不足,以确保监护权的正确行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度设计本身内含着人伦向度上的回应。基于我国亲权与监护权混同的立法现状,本文的监护权撤销是对原始亲权有限度的剥离,即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无果时才能启动。监护权彰显的亲情家庭属性,使得我们的制度考量应该体现周全和圆整。为此应更多地关注监护权撤销前的干预监督及事后的判后安置,力求在合乎制度诉求价值底线前提下促成被撤销监护权的再度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