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独立的督促履职功能和独特的程序功能价值。当前诉前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在强制性规定兜底和有效措施保障上并不充分,检察建议的明确性和可行性仍需加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在结果判断标准上还存在一定分歧,导致诉前程序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此,下一阶段应从建立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配套制度、适度探索扩大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保障制度,同时细化诉前检察建议的说理及具体内容,综合运用行为与结果两种履职判断标准,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成立诉讼程序的阻却事由。

  • 单位
    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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