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前救济为视角,民事执行和解“和而不解”在于欠缺明确的司法审查程序及与之适应的基本原则。作为权衡公共福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引入民事执行和解的司法审查,基于其限制公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独特价值。探索比例原则“四阶”分析范式在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中的具体展开,以“目的—手段”分析框架解释执行和解司法审查之目的、内容、方式、提示义务等,以期为司法审查规范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