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制宪权理论中,施密特沿着西耶斯民族制宪权的路径发展出了决断论的制宪权理论,而阿伦特则通过对西耶斯民族制宪权的反思提出了制宪权与制宪权威相分离的制宪理论。施密特的决断论完全排除了制宪过程中不同政治主体间协商与妥协的可能,而阿伦特则将制宪权建立在"约束和承诺、联合和立约"的基础上,但其过于强调制宪权威与制宪权力相分离的理论则限制了其对制宪合法性的理论解释力。通过将制宪分为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两个逐步达成的进程,进而区分出民主制宪与共和制宪的不同,仍然将制宪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行使制宪权的基础之上,但制宪权的基础不是制宪权主体做出的政治决断,而是具有政治权威的不同政治主体间的协商与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