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申请义务”在学理上简言之,系通过立法对董事科以强制性破产申请义务,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董事未提起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破产申请,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害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得以以董事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失为限,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它在破产法律体系成熟国家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启动破产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当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经营困难时,企业的当家人不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反而隐瞒真实经营状况,继续经营,甚至通过大幅举债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以挽救企业,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和破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