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选择参与分配或破产两种法律制度。破产程序强调公平,兼顾效率,甚至是以牺牲效率来追求公平;而参与分配注重公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有限的公平。在解决企业法人资不抵债问题的实务中,两者的功能错位严重,参与分配的选择适用往往更多,甚至呈现参与分配取代破产程序的趋势,由此导致参与分配的存废争论不止。本文在分析两者立法价值取向异同的基础上,考察其在实践中适用的差异,探讨两项程序合理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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