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实践中,贵阳大数据产权交易所,也将交易对象限于"清洗、建模、分析的结果"并且不对"底层数据"进行交易。由此,可看出实践中,得以直接应用的"大数据",是经过分析处理的数据,是对汇总而来的原始数据的"精加工"。对"大数据"而言,法律应保护并鼓励对原始数据的分析、处理结果。在法律视角下,对于这种"精加工"的产权安排可以借鉴物权中的添附制度。

  • 单位
    贵州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