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带有司法交易性质的协议·合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以查明共同犯罪为初衷的协议·合意制度,逐渐同法人犯罪侦查与涉案企业合规相结合,发挥着企业防卫功能与刑事告发促进功能。在协议·合意制度之下,日本企业的侦查、审判协助对于检方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协议·合意制度之下的案件程序分流,也逐渐成为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手段之一。但是,关于日本协议·合意制度,一直存在“使用带有交易性质的侦查方法是否得当”“引入不过度依赖讯问笔录的新证据收集方法是否确有必要”等质疑。受此影响,协议·合意制度在法人犯罪领域的应用及其边界也一直存有争议。对于我国而言,企业合规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在借鉴美国等先行国家利用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等程序分流制度激励企业合规的同时,日本在法人犯罪中适用协议·合意制度对法人问题、企业董事善管注意义务以及企业内部调查机制的探讨也值得参考。在此基础之上,可以结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多元化实现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作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