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指导性案例中可以发现道德理由在司法中的运用存在三种方式,即道德理由为法律理由提供支撑、通过道德理由进行法律之内的法的续造、通过道德理由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虽然司法过程中道德理由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由于道德本身存在的灵活性、多元性、不稳定性和主观性,在道德理由的选择上存在难题。要正确地运用道德理由,可通过是否具有“类法性”这一基本条件来判断其是否成立,“类法性”即道德理由具有与法律制度的融贯性以及与法律性质的相近性。在道德理由可以成立的情况下,道德理由仍然可能与法律理由发生冲突,这种冲突至少存在六种类型。要处理好这些冲突,需要权衡法律理由和道德理由,并应遵循三个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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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