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之后,以法律文本儒家化和司法法家化为特征的礼法融合成为法律发展的主流趋势。唐宋的法律传播、鞫谳分司、翻异别勘、集议审判、监察等司法制度都在向秦制回溯。形式司法制度的建立使得唐宋司法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依法裁判的效果,但是儒家理念与法家制度的内在冲突、君主意志、官僚知识结构等都对此有冲击,中央、地方均存在以情理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实践,情、理、法裁判模式仍有其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