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标准化法制是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影响到司法鉴定最终结果的准确性。在研究司法鉴定标准化法制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化、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司法鉴定标准化法制等相近概念予以厘清。同时,应当明确无论是从国际司法协作、履行国际条约角度,还是从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司法鉴定权威、公信力等角度来看,都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标准化法制机制问题予以研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标准化立法滞后、司法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性较差、司法鉴定标准政出多门等问题,提出应当以新《标准化法》的颁布为契机,考虑发布《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司法鉴定标准的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在司法鉴定标准中的地位;鼓励司法鉴定行业的团体标准,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制定机构标准。

  • 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