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关于同案同判和依法裁判的性质和地位之争源于人们对司法裁判性质的认知分歧,因此,需要通过一套关于司法裁判的描述性理论来化解此争论。传统的法律方法论对类比的界定过于狭隘,故低估了类比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系统论从功能上将类比界定为一种系统回忆机制,该机制使得系统对结构的重复使用成为可能。被如此界定的类比充当着法律适用的核心机制,所有涵摄实质上都是通过类比的机制进行的。相比于涵摄,类比更具基础性地位,这使得同案同判相比于依法裁判,更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裁判深层的运作机制。一种基于依法裁判来解释同案同判的方案因错误地将涵摄和类比割裂开来,故不仅无法解释同案同判,还对司法裁判造成曲解。同案同判凭借其反身性的自我适用,成功地对法律规则的普遍约束力和依法裁判作出解释,并提供了一种以司法为中心的依法裁判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