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度伪造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应用的具体场景,当前已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的深度伪造,更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与损害,因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深度伪造的技术本质是人工智能的算法滥用,行为本质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美国和欧盟等分别采取了专门立法以及借助现有的"数据-信息"规制路径来防范深度伪造的社会危害,在法益定位、立法重点和法律模式上均存在差异。我国刑法目前基于目的性行为的结果归责思路和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端归责思路忽略了深度伪造法益侵害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特殊需求,无法完全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深度伪造的规范本质是身份盗窃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引入身份盗窃,既能建立"公民个人信息-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的梯次加重保护体系,弥补"合法获取+不法利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空白,并顺带规制传统的身份盗窃行为,增强身份盗窃入罪化的扩散性立法效应。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