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传统司法具有情理与法律相融合的特点。古代法官运用道德话语进行释法说理,情理、礼义等在司法中发挥了解释、发现法律的作用。唐律为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礼法合一"的典范,唐代铨选官员为命制的判词最能反映传统司法礼法融合的裁判说理方式。唐代判词不仅文辞优美、词藻华丽,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绝非"堆垛故事之浮词"。制判者虽不直接援引律令正文,但所作判断不仅符合"律意"要求,还以华丽言辞进行了道德论证与说教,阐明了判决所据律令背后的礼法、情理依据。如果无法可依或法难尽情,则制判者往往还会从经义、情理中寻找可以依凭的道德资源进行法律的"续造"。这样的论证方式对于现代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实现情法允协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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