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侵权补充责任部分增加了关于“追偿权”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相对应的程序法研究依旧欠缺,在实践中亦存在法条适用竞合、诉讼形态以及裁判文书表述混乱的情形。有必要明确补充责任适用法条的争议,根据过错形态进行法条的区分适用,并通过“牵连性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尝试解决在诉讼形态层面的问题,以及建议以百分之五十为补充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执行时遵循补充责任人位于第二顺位的原则明确裁判文书责任确定的标准,并由此构建关于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实现的合理路径。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