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并未作出相应明确规定,导致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如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具有较大随意性,肆意违反、破坏公司章程的行为屡见不鲜。实践中出现的公司僵局的情形及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问题。试图从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来阐述其法律属性实为组织型契约,以期改变公司治理中出现的各种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