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规定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的同时,还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破产重整中的出售式重整,投资人的目的旨在获得破产企业的资产,支付投资款后并不想承担后续的或然性债务,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也无法清偿后续的或然性债务。因此,如后续有补充申报债权,实践中难以处理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问题,在此,提供几点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