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了强奸案件一对一言词证据带来的证明问题之外,醉酒类强奸案件还面临着特殊的司法认定困难,突出表现为被害人醉酒是否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缺乏细化的审查标准,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的主观故意不易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绝对确定”真实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拔高了这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对此,基本的解决思路是破除该真实观的束缚,在刑事诉讼中以寻求高度盖然性的真实作为证明目标。据此,应确立醉酒类强奸案件的两阶段审查结构,即首先审查醉酒被害人的同意能力,将“表达能力实质性降低”作为被害人缺乏同意能力的审查标准;对醉酒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的情形,还应进一步审查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应该注意运用特殊经验法则审查醉酒被害人是否同意的内心意愿,并采取以犯罪嫌疑人行为为中心的审查方法认定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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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