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行企业合规制度有利于“延长企业的生命线”,顺应时代发展。企业合规需要监察、检察机关的指导,这是基于监检机关的属性与职能所得出的结论。在合规问题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依照企业主体的不同,开展分类指导。最直接的分类依据在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合规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差异性。民营企业需要监检机关通过“事前”与“事后”的指导建立起符合自身属性的合规制度,并配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进行合规;国有企业具有“行政化”特性,因此需要监察机关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连同检察机关、国资委和证券交易所等主体,共同建立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开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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