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衡量是利益法学派主要为反对概念法学而提出的口号,其实质是要求置重法的实际效能,突出法律对法共同体中诸欲求及欲求倾向的满足。概念法学漠视实际利益,使司法实践成为逻辑推理的游戏,利益衡量的出现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具体案件中达致利益衡量具有基本的操作过程,法官需要在不同利益类型之间进行眼光流转并加以平衡,好的法官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尽量摆脱无关因素的影响。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合理界限,先天的主观色彩和实际操作上的不严密会造成利益衡量的滥用。当为而不为、不当为而为、当为而错为是利益衡量滥用的基本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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