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惩戒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受惩学生的权利。高校惩戒权具有"以惩促教"的目的,但行使惩戒权超过必要限度而损害学生权利则有违其基本初衷。因此,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在不同目的之间以及惩戒权行使与学生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平衡性措施主要有:基于不同阶段与不同越轨行为采取差异化惩戒策略;坚持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当性,将比例原则融贯其中;注意惩戒程序的正当性,保证受惩学生得到听证、陈述、申辩与申诉等程序正当的权利;协调惩戒机制,明确惩戒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