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竞争损害关注上,美国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及其实践主要着眼于第二线损害,而欧盟法视野下考虑第二线损害而认定价格歧视的范围十分狭窄,其竞争损害分析往往寓于共同体统一市场建设这一基本目标之中。在行为模式的执法辨认上,价格歧视系剥削性滥用行为,第一线损害仅是其附带效果。而忠诚折扣、掠夺性定价、价格挤压均系排他性滥用行为。价格歧视与不公平定价可能混同,美国一般不规制不公平定价,中欧对后者有相对确定的执法路径。所以,价格歧视制度为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补充,应审慎适用。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