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的流域环境管理,越来越重视河流、湿地或河口的生态功能,强调保证生态水量。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存在法律中涉及生态水量问题的规定较少、对于"生态水量"一词的用法不统一、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维持合理水位的目的不统一、水量调度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较少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在《长江保护法》中明确"生态水量"的内涵、生态水位的标准和设置目的、下泄水量(非汛期)时考虑流速的因素、设置预警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