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设立的监察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具有政治性与法律性、派生性和独立性、监督性与被监督性等三组相统一的宪法性质。监察权作为一种监督其他权力主体的权力,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否则将会蜕变为一种“绝对权力”,从而背离制度设立的初衷。应当从宪法本源出发,构建集党的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五位一体”的监察权再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