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计划出台《职务发明条例》,但这一提议遭到诸多质疑,因此起草工作暂时搁浅。不过,我国现有职务发明制度框架存在严重问题。不同的部门法、行政法规甚至于地方性规章都对职务发明作出了规定,由于缺乏规则之间的有效协调,导致横向与纵向位阶上存在着诸多矛盾,有必要对这一制度框架进行修改。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对此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制度框架。由于职务发明制度融合了多个部门法的规则,难以为单一的部门法所涵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考虑到统一所有职务发明规则的必要性以及雇佣智力劳动者保护的特殊性,我国应当构建单一的职务发明规范。因此,我国拟创设的《职务发明条例》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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