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我们在享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之时,也不能忽视相应的问题。就刑法学领域而言,人工智能的犯罪问题是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规制人工智能的犯罪问题,部分学者提出承认人工智能刑法主体地位以对其科处刑罚的应对之策。但人工智能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工智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要求,因此在传统刑法的框架内,应当对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进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