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功能缺失、程序失灵的现象。立法、司法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绝对化倾向,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警示和预防作用被严重消减;定型化、系统化的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制机制缺失,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转处面临两难;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罪错层级化、递进化处置有待进一步明晰切入路径、强化制度支撑;检察监督内涵需要顺应形势加以充实完善。为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化、定型化,推进未成年人相关社会问题治理的法治化,可以通过审前司法分流,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尽早从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脱离,继之以兼具教育性与惩罚性的教育矫治填补刑罚限缩后的适用真空,从对收容教养的司法化改造突破,健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遇,同时以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基点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