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时代发展,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事例屡见不鲜,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能享有著作权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工智能的主体适格性。人工智能虽然能够产生创造物,但从根本上还未脱离“工具”的地位,不具有独立性。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属于客体,不能超越其属性而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也难以满足现有法律框架的要求,因此无法作为著作权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