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35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2015年5、6月份,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安公司)将其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硫酸废液,以每桶1300—36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黄克峰处置。黄克峰将上述硫酸废液运至江苏省苏州市区其租用的场院内,后以每桶2000元的价格委托何传义处置,何传义又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委托王克义处置。王克义到物流园马路边等处随机联系外地牌号货车车主或司机,分多次将上述83桶硫酸废液直接从黄克峰存放处运出,要求他们带出苏州后随意处置,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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