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编例是将已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在中国古代判例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学界对宋代编例的性质有所争议。宋代例、例册与编例共存,例是例册和编例的素材,先有例,后有例册,再有编例。宋代之前的判例法经历了从秦汉的比附到唐代确立例的地位,自宋代开始,例成了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清代最终实现了律例合编。宋代编例在中国古代判例法发展历程中有其特殊的地位,是对例进行编修并将其上升为立法活动的过渡时期,可以发现宋代编例无论在体例、形式还是程序的视角中,其性质都属于立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