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是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司法政策,法院借助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的支持,通过庭前引导、诉前调解和诉中协调等手段,将调解率和撤诉率作为检验争议是否得以实质解决的标尺,进一步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和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措施提升司法权威。倡导实质解决争议具有积极作用和客观效果,但部分创新手段与司法权被动性和中立性特点不符,协调缺乏规范依据且导致法院放弃判断权,片面追求低上诉率与当事人的诉权相悖。解决上述问题,应将诉前调解改造为行政调解,重申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之立法目的,法院充分行使审判权彰显法律效果,修改《行政诉讼法》设置合意停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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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