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元宇宙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对元宇宙中数字版权问题的体系化规制策略,文章首先从元宇宙生态中版权主体探讨入手,释明人工智能创造的辅助性地位,提出版权法律制度的人本主义坚守;其次,对元宇宙内容进行版权客体认定,认为在开放式作品类型的规则契机下版权客体可对元宇宙中虚拟内容实现灵活吸纳,并且主要针对复制权、演绎权及远程传播权的权利适用进行论述;最后,从公共领域的维度拓展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技术延伸两方面设定元宇宙生态中对版权限制的合理边界。指出在著作权权利范围拓展的同时,也需要审视合理使用制度的精神内核与制度设计,从而在利益平衡中充分释放元宇宙生态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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